七、参加单位
教育部代表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校长代表团,邀请港澳高校校长代表团。
八、运动员资格
(一)混合团体对抗赛
1.教育部参赛运动员应是副局(司)级以上现任在职干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赛的运动员(含民办院校领导)必须是现任在职校级领导干部(副厅级以上)或教育厅(教委)现任在职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备注: “现任”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界定)。
3.校级领导干部指: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在职副厅(局)级工会主席、总会计师、总督学。
(二)单打比赛
曾经参加过“校长杯”比赛的非现任在职领导(1955 年 1月1日以后出生者),性别不限。
九、参加办法
(一)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为单位负责组队。
(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限报 1 队,承办单位所在省可报 2 队。
(三)参加混合团体比赛的各单位可报领队 1 名,教练员2 名、工作人员 1 名、运动员 9 名(其中男运动员至少 5 名、女运动员至少 2 名),教育厅(委)现任在职厅级领导最多限报 2 人。
(四)参加混合团体比赛的运动队另可报 2 名非现任在职领导,仅参加单打比赛。
(五)报名办法
1.各参赛单位按要求填写报名表(见附件 1),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 16 点前将盖章报名表电子扫描件(PDF 格式)和报名表(未加盖公章的 EXCEL格式)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 sjtuchenwei@126.com,一经报名不得更改。
十、竞赛办法
1.比赛采用男、女混合团体对抗赛形式。每次比赛上场 7 名运动员,依次进行 7 场单打比赛(第一阶段循环赛 7场比赛必须全部进行,第二阶段淘汰赛阶段一方先胜 4 场剩余比赛不再进行)。双方选手的出场次序为:
第 1 场 A——a(男子)
第 2 场 B——b(男子)
第 3 场 C——c(女子)
第 4 场 D——d(男子)
第 5 场 E——e(女子)
第 6 场 F——f(男子)
第 7 场 G——g(男子)
2.比赛根据实际报名情况,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进行小组循环赛,第二阶段进行淘汰赛增加附加赛决出所有名次。
3.第一阶段的比赛每场采用三局二胜,第二阶段的比赛每场采用五局三胜,11 分制。
4.采用中国乒乓球协会最新审定的《乒乓球竞赛规则》。
5.比赛使用红双喜牌、新材料 DJ40+白色塑料球(运动员穿着的比赛服装不要与比赛用球颜色一致或相近)。
6.单打比赛竞赛办法依据报名人数确定,若报名不足3人,则取消该项目。
十一、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
(一)混合团体对抗赛
1.对比赛取得前八名的运动队予以奖励。前三名颁发奖杯、奖牌和证书,四至八名的运动队颁发奖杯和证书。
2.比赛设全胜运动员奖,奖励上场参加一、二阶段全部比赛并获全胜的运动员(不包括因比赛结束 4:0 或 4:1等情况而未上场者),并颁发奖杯和证书。
(二)单打比赛
对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予以奖励,参赛不足 8 人按实际录取。前三名颁发奖牌和证书,其余名次颁发证书。
十二、报到
(一)报到地点
舟山铂尔曼酒店(地址:舟山市普陀区海洲路 711 号)、
舟山普陀 voco 酒店(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望湖街 57 号)。
(二)交验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报名表原件;
3.保险单据(各参赛代表队所有人员须自行购买关于本次比赛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内容包括: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额不低于 10 万);意外医疗(包含门急诊和住院费用,保额不低于 2 万);保险有效期时间须包括往返途中);
4.二级(含)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5.自愿参赛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附件 2);
6.在职证明或工作证。
十三、技术官员
1.根据《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裁判员选派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试行)》。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等由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选派。
2.各单位可报教育系统国际级或国家级随队裁判员1名,交通费、食宿费由派出单位负担。派出的随队裁判必须按大会要求的时间报到和离会,不得兼作派出单位的工作人员,否则,大会不予接受。
十四、经费
1.食宿费:为保障赛事安全,本次比赛食宿由组委会统一安排,参赛人员费用自理。费用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由提供食宿服务单位自行收取并开具发票。
2.申诉费:参赛单位提出申诉时,须向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交纳申诉费 2000 元,胜诉退还申诉费,败诉申诉费由会组委会代收后上交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
3.其他费用自理。
十五、赛风赛纪
1.各参赛单位应加强赛风赛纪管理。
2.赛会期间如对参赛运动员资格问题有异议,可向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领队签字的申诉报告、相关材料、申诉费。
十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八、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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